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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燔诗书而明法令”是商鞅变法中的一个措施,旨在推行法制,依法治国。
因此,他***取了“燔诗书而明法令”的措施,焚烧儒家的书籍,明确法令。
燔诗书,明法令,是商鞅变法时放弃儒家的以仁治国的思想,***用法家思想,以严刑峻法管治国家,有功者重赏,有过者则重罚.焚书坑儒,焚的书是除却《秦记》之外的列国史记,焚灭《诗》《书》,禁止私学.坑儒则是两个术士(术音述,通***,术士即述士,取自“述而不作”,即儒士,参见刘向《说苑》“坑杀儒士”,又参见唐陆德明《经典释文》:述亦作术)侯生和卢生,暗地里诽谤秦始皇,并亡命而去.秦始皇得知此事,大怒,派御史调查,审理下来,得犯禁者四百六十余人,全部坑杀.此即为“坑儒”.两件事合成“焚书坑儒”.两者的区别,首先从目的上来看,一者为变法,强国,后者为愚民,固国.范围上,前者只是焚灭儒家经典,来巩固法家对于当时秦国政坛的控制,后者则是单纯为了削弱民智,所以除却必要的治国经典之外,一律焚毁.手段上,后者远比前者惨烈的多,波及范围也更广.影响上,后者流毒百代,遗祸后世,造成了我国文化史上第一次毁灭性的打击,不下于十年***之害.前者主要是积极作用为主,巩固了秦国统治,增强了秦国国力,为大一统做了铺垫.以上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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